申請條件
● 外國人受聘從事家庭看護工作,其照顧之被看護者具下列條件之一:
1. 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,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。
2. 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。需符合下列項目其中之一者:
|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|
| 1.平衡基能障礙 |
7.染色體異常 |
| 2.軀幹障礙 |
8.先天代謝異常 |
| 3.智能障礙 |
9.其他先天缺陷 |
| 4.植物人 |
10.多種障礙 (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之一) |
| 5.失智症 |
11.精神病 |
| 6.自閉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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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,僱主與被看護者間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:
1. 病患之配偶。
2. 病患之直系血親•如祖父母、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等。
3. 病患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•如兄弟、叔姪等。
4. 病患之二等以內姻親•如婆媳、女婿、祖父母與孫媳婦(女婿)等。
5. 病患在台無親屬者,得以本人為申請人。
6. 被看護者僱主者,需指定委託具有行為能力之人於僱主無法履行責任時,代為履行。
● 同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增加一人:
1.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,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。
應備文件
● 申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
● 申請人及受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文件
● 診斷書正本 ( 或重度等級以上之殘障手冊影本 )
聘雇費用
1. 薪資15840
2. 加班費每日528(依每月實際星期日天數核發)
3. 健保費802
4. 總計 20754元/月。
5. 就業安定費,一般家庭每月2000元,中低收入戶每月1200元,低收入戶600元
6. 外籍女傭每工作滿一年即有七天年假,外傭未休假,需以加班費計算核發,一天為528元。
注意事項
● 申請外籍監護工者所附之診斷書,須使用勞委會制式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。
● 勞委會制式診斷書須經合格之2名專業醫師開具,合格醫院指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地區醫院。
● 僱主或受照顧人具有中低收入補助者可辦理就業安定費優待。
流程
合約下載
合約細節請電洽(02)2685-2688 分機10 服務中心